郑州社保代缴公司浅析工伤认定
2020-07-28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曾规定,“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因此,必须是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虽然是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郑州社保代缴公司转发),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而且不论事故的责任在谁,只要职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将“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工伤的情形扩大了,即将原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扩大至“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二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的责任考量因素。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扩大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情形,但也新增加了责任考量因素,即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虽然这一修订增加了 工伤认定的责任考量因素,但由于其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无疑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值得用人单位重视和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之前,《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修订变化主要体现在“一减一增”两点:
所谓“一增”,即将原来“醉酒导致伤亡的”修订为“醉酒或吸毒的”,增加了“吸毒”导致伤亡的不属于工伤。
所谓“一减”,即将原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范围的减少至“故意犯罪”。换言之,如果是“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导致伤害的,如果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大缩减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等于扩大了属于工伤的情形。这一点修订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甚大,尤其是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物业管理、保安等行业的影响比较大,诸如员工之间因工作原因打架斗殴的,即便被公安机关处罚甚至构成过失犯罪,仍不影响工伤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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