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审核标准有关
2020-09-17
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工作,针对前期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数据验证结果不一致等情况,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20】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郑人社办【2020】134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殊纳税形式情况的认定
1.集中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提供近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当有能够完成验证的数据,且数据应当与审计报告数据保持一致。
2.按照合并纳税形式纳税的申报企业,应当提供反映自身纳税的数据相关材料,且合并纳税数据与各分公司审计报告数据之和应当一致。
二、数据验证结果不一致情况的认定
1.申报企业审计报告数据与电子税务申报系统的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2.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应当真实、有效。对于同一年度不同时间出具的两套审计报告,且数据不一致,审核时以企业第一次上传“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数据作为审核依据;审计报告显示的上一年度数据,原则上应当与当年出具的审计报告数据保持一致;数据调整应当在审计报告附页有重大问题调整说明。
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特殊情况的认定
申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未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子公司员工失业保险关系从母公司转移至子公司的,其在母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子公司的缴费年限(仅适用申报应急稳岗返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