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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2021-03-12
 
贷款对象
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贷款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房款未付清;
3、借款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
4、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所需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结(离)婚证(附相关协议书)复印件2份。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4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5、首付款发票原件(二手房为资金监管付款凭证)及复印件2份转自郑州公积金代缴
6、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卡原件复印件1份。
注:①上述1-7项中所有复印件均需验证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上; 户口本复印件需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②非郑州住房公积金市级缴存户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证明和缴存明细记录。③购买二手房不提供5-9项材料,但需提供原房产证,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及买卖合同、首付款资金监管凭证。④出租车从业者提供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用A4规格纸张。
 
办理规定
(一)贷款比例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应当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应当不超过房产总价的60%。
 
(二)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60万元。
 
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对应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内,综合还款能力、最长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确定单笔贷款金额。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在对应最高贷款金额内,综合家庭缴存余额、还款能力、最长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确定单笔贷款金额。
 
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当小于家庭收入的60%。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合并月还款额认定其还款能力,还款能力不足时,应当降低公积金贷款金额。
 
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不超过家庭缴存余额的15倍。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购买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二手房时,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购买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为15年;
3、贷款年限可覆盖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已签订贷款合同未放款的,放款时直接执行最新利率。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特殊行业缴存职工的贷款利率同时按合同约定规则调整。
 
(五)月还款额
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其中,月还款额按借款人最长贷款年限计算。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或共有人)近6期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之和(含其他管理机构缴存基数)。
 
办理流程
1、排号办理贷款手续(期房)或认定贷款资格(二手房);
2、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抵押手续;
3、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据、委托扣款协议;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5、担保公司通知借款人领取《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注:贷款办理需要借款人、配偶、共有人(如果有)同时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出具公证委托书。
 
提前还款
正常还款满一期后,无未还逾期时,借款人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剩余贷款本金。每月6-28日的工作日办理该业务(节假日顺延)。部分还款时,每次提前偿还本金额须大于1万元,同时申请缩期的,提前偿还本金额须达到贷款余额的40%以上。贷款当月正常还款日不办理该业务。
 
备注
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转自郑州社保代缴,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在中心同一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并办理贷款的,申请贷款时或正常还款1期后可办理公积金自动冲还贷款业务(具体办理条件和要求查阅对应业务须知)。
3.申请地点:在郑州市区内购房的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内各办事大厅办理;在上街区及县(市)购房的到对应分中心和管理部办事大厅办理。
4.受理时间:每月所有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受理。

 
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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