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大势所趋
2020-07-03
在现在和未来,人未必要忠诚于企业,却必须要忠诚于人生的价值追求,忠于自己的专业技能。对于专业人才而言:
第一,专业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法宝”,专业越强、越稀缺,需求越大,在这个网络当中,他的价值就越高;
第二,人才的冗余时间能够被充分利用,他就有更多机会为自身创造价值;
第三,人才追求的是多样化发展,需要有更多跨行业的经验。在同一个企业当中,人才的十项技能往往只能用上两项、三项、五项,久而久之,其他的技能就会因为得不到发挥而受到抑制。但是,人才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在企业之间有序流动时,就能够实现原有能力的持续巩固,同时也能够实现能力的学习和突破,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和复合能力。
所以,人才未必要追求归属于某一个企业,而是要忠诚于自己的职业 价值取向,忠诚于自身的价值和能力。而当拥有更多的选择权、更加自由的时候,人才的一切工作行为都是自发自愿的,而不像依附于企业的员工,工作还是休息,并不是自己完全能够决定的。因此,这种用工模式更加彰显人才对自己专业的忠诚。
组织与个体的变革及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灵活用工
组织平台化
企业实施内部合伙人创业计划,将人力成本转化为经营费用,甚至将成本中心改造为利润中心
平台合作化
企业将内部职能转化为对外合作项目,通过灵活用工实现资源快速最优配置
能力社会化
收入分配改革激活个体,内部孵化、创业创新成为主流,可依据自我价值观选择工作
工作碎片化
共享平台实现时间经验的分享,兼职兼薪成为常态,获得更过尝试机会和跨领域经验成为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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