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否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直接离职
2020-04-30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离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嘛?很遗憾的告诉大家,不是的,这就是实践中的不同之处。
首先,相信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在意自己的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但大部分人的常识都停留在某一条法律条文,毕竟绝大部分人是没有实践经验的。
按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去解释,完全可以让人理解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自己就可以直接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事实上,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什么意思呢?就是当员工发现用人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时候,自己应当尽到一定的提示义务,也就是提前一段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并且法律对这一段时间规定了具体期限一个月。由此可知,只有当自己尽了提示义务后,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任然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其次,被迫离职也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否则可能会被用人单位按照旷工做自离处理。小编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当事人仲裁阶段输了,问其原因,原来是自己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的时候忘记保留证据,导致用人单位在开庭期间不认可有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提交过被迫,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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